体竞字〔202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单位:
为严肃赛风赛纪,现将《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和落实执行,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体育发展环境。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5年8月22日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五运)赛风赛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违反十五运竞技比赛(包括资格赛)赛风赛纪规定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运动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
(一)在年龄、性别、代表单位等参赛资格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的;
(三)组织、参与操纵比赛的;
(四)干扰、影响裁判员公正执裁,不服从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的;
(五)故意干扰他人正常参赛、拖延比赛时间,做出侮辱性、威胁性语言或动作,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六)故意损坏场地设施、比赛器材,故意伤害他人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七)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损害体育形象、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出现第三条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约谈省(区、市)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教练员、违规运动员进行赛会通报批评,取消1场以上比赛的执教、参赛资格;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向省(区、市)项目管理单位通报违规行为,责令其对管理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核减10%以上官员配额;违规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本项目全国单项比赛,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本项目全国单项比赛;取消教练员、违规运动员执教、参赛资格,注销身份注册卡,责令离开赛区,1年以上禁止执教、参赛、入选国家队;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体育总局向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违规行为,提请其对管理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核减20%以上官员配额;违规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全国性体育赛事,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全国性体育赛事;取消教练员、违规运动员执教、参赛资格,注销身份注册卡,责令离开赛区,3年以上直至终身禁止执教、参赛、入选国家队。
第五条 技术官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
(一)收受参赛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接受参赛单位宴请、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二)执裁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严重错判、漏判、反判的;
(四)组织、参与操纵比赛的;
(五)对他人插手、干预自身执裁工作未及时报告的;
(六)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损害体育形象、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出现第五条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对违规技术官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1场以上比赛执裁资格;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取消执裁资格,注销身份注册卡,责令离开赛区;降低一级技术等级,2年内禁止执裁;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执裁资格,注销身份注册卡,责令离开赛区;撤销技术等级,2年以上直至终身禁止执裁;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向其选派单位通报违规情况,提请其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
(一)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违规接受宴请、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二)对运动员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参赛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通过竞赛编排、抽签、裁判员选派等方式组织、参与操纵比赛的;
(四)干扰、影响技术官员公正执裁的;
(五)对技术官员管理监督不力,影响比赛公平进行的;
(六)迟报、瞒报已发生的赛风赛纪违规行为,或者不按规定处理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七)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损害体育形象、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出现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对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体育总局党组作书面检查,根据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25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相关程序按规定执行;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取消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2025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根据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25年度考核应评为较差(不称职)等次,相关程序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体育总局、十五运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项目、本单位赛风赛纪实施细则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从严处理。
尚在体育总局项目管理单位禁赛、停赛、禁止执裁等处理期限内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不得参加十五运。
第十一条 受处理的单位、个人抗拒调查、干扰处理,或者同一单位、同一人发生两次(含)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向相关单位、个人宣布并执行。
第十三条 体育总局、十五运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竞赛委员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代表团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