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省、市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赛艇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广大裁判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裁判员的形象和言行自觉置于运动员、教练员和所有赛事活动的参与者的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全体裁判员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现将赛艇国家级裁判员佩戴中国赛艇协会徽章(以下简称“徽章”)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佩戴徽章的对象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赛艇国家级裁判员。
二、佩戴徽章的要求
1、国家级裁判员参加中国赛艇协会主办的各级、各类赛艇比赛时必须佩戴。
2、佩戴的位置在左上方胸前。如该位置有其他标识应覆盖。
3、徽章应妥善保管,保持清洁。若有遗失或损坏应主动向中国赛艇协会报告,并书面申请补发。
4、徽章是赛艇国家级裁判员的唯一标识,不得转借他人。
三、佩戴徽章的管理
1、徽章由中国赛艇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
2、裁判委员会负责检查和监督裁判员佩戴情况,对不按要求佩戴,影响赛艇裁判员队伍形象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四、本规定从2011年9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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