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预赛
2009年5月27日至31日在陕西杨凌水上中心举行。
(二)决赛
2009年10月10日至16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海军军训部,各行业体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四人双桨、四人单桨无舵手、八人单桨有舵手。
(二)男子轻量级:
2000米:双人双桨、四人单桨无舵手。
(三)女子: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四人双桨、四人单桨无舵手、八人单桨有舵手。
(四)女子轻量级:
2000米:双人双桨、四人双桨。
四、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赛艇协会颁发的参赛证。
(三)运动员年龄限199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此后出生者一律不得参加比赛。运动员报名年龄必须与参赛证年龄一致,如年龄不符,以参赛证年龄为准。
五、参加办法:
(一)预赛
1、报满全部比赛项目的单位,每个单人和双人项目可增报1条艇;未报满全部比赛项目的单位,各项目限报1条艇。
2、每名运动员限报2项,兼项参照竞赛日程表。
3、男、女轻量级运动员可兼报男、女子项目。
4、预备运动员:报满全部比赛项目可报4人,超过一半可报2人,不足一半可报1人。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医生、木工)按运动员人数4 :1配备。
(二)决赛
1、预赛中进入各单项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参加决赛,不得换人和换项目。
2、如运动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决赛时,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按规则规定以预赛报名的运动员进行替换。
3、决赛报名时,各单位根据进入决赛的项目,每个级别限报预备运动员1名(须为预赛已报名的运动员)。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医生、木工)按运动员人数4 :1配备。
4、因承担国家比赛任务而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将直接参加决赛(单独报项或替换他人)。此款中被替换的运动员可另报项目,但不得再替换他人参赛。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赛艇协会审定的最新赛艇竞赛规则。
(二)各单项比赛为6条航道。超过6条艇参赛时,按规则规定进行淘汰赛;6条艇或不足6条艇参赛时,采用一次性决赛。
(三)比赛所设各项目须决出全部名次。
(四)器材由各单位自备,可使用进口艇、桨,国产艇须经审定。
(五)各单位必须使用在中国赛艇协会注册的比赛服装和桨叶标志。
(六)运动员预赛报名后,如无故弃权,将处以1000元罚款;获得参加决赛的项目和运动员,如无故弃权,将取消该单位该级别所有项目的参赛资格。
(七)比赛过程当中因伤病换人,依据竞赛规则执行。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单人艇录取前18名,双人艇录取前16名,四人艇录取前14名,八人艇录取前12名参加决赛。如各单项预赛报名艇数等于或少于录取名次数,则各单项预赛的最后1名淘汰,其余参加决赛。
(二)决赛: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预、决赛均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预赛和决赛均按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要求进行远程报名。
(二)报到:预赛运动员于2009年5月24日到陕西省杨凌水上运动中心报到;决赛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场地提前5天对外开放训练,提前训练的费用自理。
九、裁判员:
(一)预赛: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定,不足名额由陕西省体育局负责补充(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决赛: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主要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补充(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三)裁判员报名:派出裁判员的单位须将裁判员参赛确认函一式两份,分别寄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预、决赛组委会(预赛:2009年4月27日前,决赛:名单通知公布后15日内)。
(四)裁判员报到:参加预赛的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编排长请于2009年5月22日到陕西省杨凌水上中心报到,其他裁判员请于2009年5月23日报到;参加决赛的裁判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五)裁判员培训
参加预赛和决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中国赛艇协会举办的专门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培训班事宜另行通知。
十、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赛艇决赛日程表
注:此规程最终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纸质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