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6月22日至26 日在陕西省杨凌举行。
二、参加单位: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解放军、武汉体院、清华大学。 其他单位要求参加比赛,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审批。
三、竞赛项目: 男子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四人双桨、四人单桨、八人单桨有舵手 女子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四人双桨、四人单桨、八人单桨有舵手 男轻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四人单桨 女轻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
四、 参加办法: (一) 全运会预赛项目的参赛执行全运会预赛规程。 (二) 非全运会项目的参赛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进行中国赛艇协会团体会员注 册。 2、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赛艇协会颁发的会员证。 3、 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98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此后出生者一律不得报名参赛。 4、各单位每个项目可报两条艇参赛。运动员兼项参照竞赛日程。 (三)各单位运动员和运动员总数4:1的工作人员列为大会负担名额,其余人员自费。 (四)运动员报名年龄必须与会员注册年龄相一致,如果年龄不符,以会员证年龄为准。
五、 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赛艇竞赛规则。 (二)各单项比赛为6条航道,超过6条艇参赛时按规则规定进行淘汰赛。6条艇或不足6条艇参赛时,采用一次决赛。 (三)由于天气原因不能进行决赛时,由于天气原因不能进行决赛时,根据规则,完成半决赛的项目,以半决赛成绩排定最终名次;未完成半决赛的项目,以预赛成绩排定各组各艇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比赛所设各项目须决出全部名次。 (四)团体总分:以各单位每个单项录取名次的得分总和评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以好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五)从第一次报名至比赛结束,凡无故弃权、消极比赛或故意犯规被取消比赛资格者,每艇罚款1000元整。 (六)器材由各单位自备,可使用进口艇、桨,凡使用国产艇者,必须经过审批。 (七)各单位必须使用在中国赛艇协会注册的比赛服装和桨叶标志。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定,名单另发。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于2005年6月18日、其他裁判员于2005年6月19日到杨凌向大会报到。
七、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与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八、 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奥运会项目录取前8名(按9.7.6.5.4.3.2.1计分),非奥运会项目录取前6名(按7.5.4.3.2.1.计分)给予奖励,前3名颁发奖章。 (二)团体总分前3名颁发锦旗。 (三)精神文明奖按其条件评选出3个单位颁发锦旗。
九、 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于2005年5月19日前将报名报项表一式两份分别寄到陕西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按不参加论。 (二)各单位于2004年6月19日到陕西杨凌向大会报到。
十、 其它: (一)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二)附竞赛经费保证名额分配表、报名报项表和竞赛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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