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4年4月12日至17日在上海举行。
二、参加单位: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解放军、武汉体院。
其他单位要求参加比赛,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审批。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
6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单桨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四人双桨、四人单桨、测功仪
(二)女子:
6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单桨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四人双桨、四人单桨、测功仪
(三)男子轻量级:
6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单桨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四人单桨、测功仪
(四)女子轻量级:
6000米:单人双桨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测功仪
四、 参加办法:
(一)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进行中国赛艇协会团体会员注册。
(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赛艇协会颁发的会员证。
(三)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先报名参加6000米项目的比赛,方可报名参加2000米项目的比赛。
(四)2000米项目各单位可自选报名,不限艇数和人数,每名运动员只能兼一项(兼项参照竞赛日程)。
(五)国家拨发的竞赛包干经费系保证参赛的优秀者,各组的名额分配见附表(以个人水上各项成绩得分加测功仪成绩得分的平均得分评定个人排名)。如报名参赛总人数不超过拨款人数,本款及第六款不生效。
(六)各参赛单位先交参赛费,标准应从实际出发,其金额不得高于国家拨发的包干经费,由承办单位议定报水上中心审批后通知各参赛单位。
比赛后凡获得保证名额的运动员,其参赛费退还。各单位获得保证名额运动员总数4:1的工作人员列为大会负担名额,其余人员自费。
(七)运动员报名年龄必须与会员注册年龄相一致,如果年龄不符,以会员证年龄为准。
五、 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赛艇竞赛规则。
(二)测功仪比赛安排在水上比赛开始前进行,不参加测功仪比赛者不得参加水上项目的比赛。男、女轻量级按规则规定的体重执行。测功仪按成绩前100名计分,此后为0分。
(三)6000米项目比赛,在赛前抽签决定比赛顺序,采取间隔30秒分别起航的办法。以时间评定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最后排出全部名次。
(四)6000米比赛在2000米的航道中往返进行。在比赛进行中,被追赶的艇必须给追赶的艇让出航道,不让航道者发生碰撞或故意阻挡,将取消责任艇的资格。
(五)2000米项目比赛为6条航道,超过6条艇参赛时按规则规定进行淘汰赛。6条艇或不足6条艇参赛时,采用一次决赛。
(六)由于天气原因不能进行决赛时,以预赛成绩排定各组各艇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比赛所设各项目须决出全部名次。
(七)团体总分:以各单位每个单项录取名次的得分总和评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以好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八)从第一次报名至比赛结束,凡无故弃权、消极比赛或故意犯规被取消比赛资格者,每艇罚款1000元整。
(九)器材由各单位自备,可使用进口艇、桨,凡使用国产艇者,必须经过审批。
(十)各单位必须使用在中国赛艇协会注册的比赛服装和桨叶标志。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定,名单另发。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裁判员于2004年 4月 8 日到 上海 向大会报到。
七、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与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八、 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奥运会项目录取前8名(按9.7.6.5.4.3.2.1计分),非奥运会项目和测功仪录取前6名(按7.5.4.3.2.1.计分)给予奖励,前3名颁发奖章。
(二)团体总分前3名颁发锦旗。
(三)精神文明奖按其条件评选出3个单位颁发锦旗。
九、 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于2004年 3 月 9 日前将报名报项表一式两份分别寄到 省体育局和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按不参加论。
(二)各单位于2004年 4 月 9 日到 上海 向大会报到。
十、 其它:
(一)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二)附竞赛经费保证名额分配表、报名报项表和竞赛日程表 |